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67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6701號債 權 人 添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銘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佩苓即文昇企業社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本件文昇企業社係屬獨資商號,故文昇企業社與其獨資經營者係屬一體,文昇企業社本身並無權利能力。經查文昇企業社之獨資經營者蔡佩苓已於民國100 年7 月28日死亡,有債權人所提出之債務人之最近戶籍謄本附卷可資查稽,故聲請人以無實體法上權利能力及訴訟法上當事人能力之人為對象,自屬法定訴訟成立要件欠缺無從補正,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規定,其聲請並非適法,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