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14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1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1426號聲 請 人 王文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求為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云云。提出票據掛失止付申請書副本一件為證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發給公示催告裁定,經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 日內補正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憑證(僅票據權利人始得掛失止付通知,否則應更正掛失止付通知)、提出吉隆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資料,聲請人已於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駁回其聲請。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0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