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5號債 權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16日所為之認可更生方案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附件三債權人記載「誠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前開規定於 裁定準用之。又前開規定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