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簡聲字第4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簡聲字第427號聲 請 人 佶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博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前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0月6 日裁定命於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 年10月11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