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2 月 0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40號聲 請 人 弘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混源 相 對 人 森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聲請本院99年度司裁全字第2624號裁定准予對聲請人之財產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是聲請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