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8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0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874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捷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松苗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施 鑾 吳坤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依本院100 年度司裁全字第950 號假扣押裁定,查封聲請人所有之財產,惟相對人迄今尚未提起本案訴訟,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前開條文所謂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如本案已繫屬於法院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向本院聲請以100 年度司裁全字第950 號民事裁定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業於民國100 年9 月2 日以同一事由另向本院對聲請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由本院100 年度司板勞調字第4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受理在案,此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揆諸首開說明,其本案已繫屬於法院,聲請人再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自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林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