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2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96號聲 請 人 蘇郁惠 蘇郁晴 蘇讚龍 蘇陳甚 張麗雲 相 對 人 劉兆祺 義振通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劉鏡培 相 對 人 陳俊安 良澔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周芳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相對人劉兆祺、義振通運有限公司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萬零柒佰玖拾陸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409 號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劉兆祺、義振通運有限公司連帶負擔。聲請人及相對人劉兆祺、義振通運有限公司對該判決均不服分別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1084號判決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各自負擔。嗣聲請人及相對人劉兆祺、義振通運有限公司對該判決仍不服均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由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983號裁定駁回兩造之上訴並確定在案,第三審訴訟費用應由兩造各自連帶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劉兆祺、義振通運有限公司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另相對人陳俊安、良澔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並無應分擔之訴訟費用,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林綉娥 計算書: ┌────────┬────────────┬──────────────────┐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 60,796元│由聲請人預納,惟聲請人原起訴金額為6,│ │ │ │057,85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994元│ │ │ │,嗣減縮為6,030,299 元,應徵第一審裁│ │ │ │判費60,796元,減縮部份之裁判費198 元│ │ │ │,依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 項規定,應由│ │ │ │聲請人自行負擔(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 │ │ │字第1847號裁定意旨參照),故第一審裁│ │ │ │判費為60,796元。 │ ├────────┼────────────┼──────────────────┤ │第二審裁判費 │ │ │ │⑴聲請人上訴部分│ 38,625元│由聲請人預納,由聲請人負擔。 │ │⑵相對人劉兆祺、│ 34,912元│由相對人劉兆祺、義振通運有限公司預納│ │ 義振通運有限公│ │,由相對人劉兆祺、義振通運有限公司負│ │ 司上訴部分 │ │擔。 │ ├────────┼────────────┼──────────────────┤ │第三審裁判費 │ │ │ │⑴聲請人上訴部分│ 38,625元│由聲請人預納,由聲請人連帶負擔。 │ │⑵相對人劉兆祺、│ 34,912元│由相對人劉兆祺、義振通運有限公司預納│ │ 義振通運有限公│ │,由相對人劉兆祺、義振通運有限公司連│ │ 司上訴部分 │ │帶負擔。 │ ├────────┼────────────┼──────────────────┤ │合 計 │ 207,870元│ │ ├────────┴────────────┴──────────────────┤ │附註: │ │相對人劉兆祺、義振通運有限公司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60,796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