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門扇重製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1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80號原 告 金亞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清雄 被 告 國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珮瑜 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律師 曹詩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門扇重製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於工程承攬書第20條第4項約定:「如因本承攬書 之履行問題發生訴訟時,甲(即被告)、乙(即原告)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卷第41頁),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吳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