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智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2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智字第6號原 告 台灣經濟新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政民 訴訟代理人 尤伯祥律師 劉佩瑋律師 被 告 全曜財經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岳能 被 告 曾珮玲 被 告 李雅毓 被 告 李岳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因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及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款、第4款亦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第4款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條之規定,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事件,其範圍如下:「一、智慧財產權權利歸屬或其申請權歸屬及其報酬爭議事件。二、契約爭議事件:㈠智慧財產權授權契約事件。㈡智慧財產權讓與、設質、信託、同意註冊、申請權讓與及其他契約爭議事件。三、侵權爭議事件:㈠侵害智慧財產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㈡侵害智慧財產權有關人格權爭議事件。四、使用智慧財產權所生補償金、權利金爭議事件。五、公平交易法有關智慧財產權益保護事件。六、智慧財產權保全證據及保全程序事件。七、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事件」等情,亦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2條之規定可參。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高度抄襲原告之財經資料庫內容,混充為自身商品販售,業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認定被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之規定,爰提起本件損害賠償之訴等情,核屬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事件,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