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聲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聲字第54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詹秉蓁原名:詹依.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詹秉蓁(原名:詹依萍)不免責。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四、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定有明文可參。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詹秉蓁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21日裁定自100年3月21日下午四時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且已告確定乙情,有本院100 年度消債清字第18號裁定附卷可考。細繹聲請人聲請清算前之消費明細,聲請人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於92年12月13日在伊多麗服飾士林店消費9400元、於93年1 月3日在三川百貨有限公司消費3435元、於93年3月11日在三川百貨有限公司消費2886 元、於93年4月13日於紅豆坊精品服飾店消費3800元、於93 年5月28日在全國電子板橋門市消費14960元、於94年2月10日在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消費3993 元、於94年3月13日在新光三越百貨有限公司信義分公司消費2727元、於94年4月23日在尚穎服飾店消費22300元、於94年4月30日在sistershop消費6550元;另於93年至94 年間持匯豐(台灣)商業銀行信用卡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密集預借現金高達143000元(見本院100年度消債 清字第18號卷第27-37頁)、於94年7月3日在首部曲KTV視廳歌城消費2354元(見本院100年度消債清字第18號卷第37頁 背面);另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於93年5月1日在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消費19888元、於93年5月29日於新合發空間商品設計消費6900元;又持日盛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於93年至94年間密集預借現金達74000元,衡諸其消費款項,顯 難認屬必要支出,並逾越其所得,且聲請人對其大量消費或連續性借款等並無清償能力,猶未撙節開銷反而毫無節制地消費及不斷預借現金,致使背負龐大債務,堪認聲請人確有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聲請人之債權銀行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不同意債務人免責,是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第4款規定,本件聲請人不應免責,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書 記 官 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