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0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036號原 告 寰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嘉睿 上列原告與被告宸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萬46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陳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