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2 月 1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07號原 告 秉陽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寶堂 被 告 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北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曾永年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其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陸佰伍拾柒萬貳仟肆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伍萬柒仟玖佰零肆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拾伍萬柒仟肆佰零肆元。 ㈡、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陳昭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