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1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15 日
- 當事人陳意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190號原 告 陳意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銧鎂建設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