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6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30 日
- 當事人九品股份有限公司、宋怡榮、新倫營造有限公司、駱美惠、萬銘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台琪、黃健中建築師事務所、黃健中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635號原 告 九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怡榮 原 告 新倫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美惠 原 告 萬銘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台琪 原 告 黃健中建築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黃健中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法定代理人 陳國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仟玖佰伍拾柒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柒拾壹萬貳仟貳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