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50號原 告 陳淑貞 訴訟代理人 吳宗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振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捌仟捌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江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