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8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10號原 告 鈞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志堅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偉立生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壹萬參仟玖佰陸拾貳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伍仟陸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仟壹佰貳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江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