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8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0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69號原 告 同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錦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水利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4萬199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萬5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陳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