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親字第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收養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29 日
- 當事人陳春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親字第70號上 訴 人 陳春金 陳守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景源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本件被告陳春金、陳守仁與被上訴人即本件原告周富旺、陳黃貴間100 年度親字第70號請求確認收養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而上訴,上訴人陳春金、陳守仁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 元(二人共新臺幣9,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陳春金、陳守仁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張坤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