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0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0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082號原 告 郭靜樺 被 告 永麗泰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承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 項、第28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基於與被告間於民國100年4月15日所簽訂之協議書附約,請求被告負連帶賠償責任。惟依原告所提出之協議書附約第7條約定:「…如發生爭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上開協議書附約影本1件附卷可稽。是依上揭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粘建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