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51號原 告 崇信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賴升 訴訟代理人 陳學驊律師 被 告 周林良如 周耿立 周耿民 周耿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當事人兩造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依兩造間之進口遠期信用狀契約、保證契約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借款,依系爭二份保證書第7 條、第8 條及約定書第13條之約定,因該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11 至113 頁),是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連思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