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98號原 告 森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丞 訴訟代理人 李志正律師 羅子武律師 被 告 弘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混源 訴訟代理人 葉志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四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民事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被告應補正附件所示之事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 吳語杰 附件: 一、旭耀有限公司之歷年設立登記及股東資料。 二、被告公司與旭耀有限公司之關係。 三、自攜證人徐漢鴻到院,並請就原證五說明之。 四、王進順任職被告公司期間之人事資料、勞保及健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