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26 日
- 當事人森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柏丞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9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森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丞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弘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混源 以上上訴人與弘安工程有限公司因100 年度訴字第698 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7,07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8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