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更一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1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訴更一字第4號原 告 石進世 被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經台灣高等法院以100 抗字第755 號裁定廢棄發回,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原告之被繼承人石景軒係於民國84年9 月6 日死亡,依現行民法第1148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2 項等限定繼承規定,聲請人應僅須負有限責任,故毋庸繼承聲請人之父石景軒之債務,為此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本院100司執助字第913號強制執行程序。 三、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係以排除強制執行之執行力為目的,如執行程序業已終結,則債務人提起異議之訴即無實益。經查,本院100 司執助字第913 號強制執行程序,係受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00 司執丁字第21993 號函囑託執行。本院100 司執助字第913 號強制執行程序,就聲請人對第三人好運車業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於100 年3 月24日發扣押令後,嗣再於100 年4 月28日發移轉命令,惟第三人好運車業有限公司於100 年5 月13日聲明異議,並表示聲請人早於扣押令之前即已離職,故無從扣押,經執行法院轉知相對人,經相對人於100 年7 月28日收受後,並未於10日內對第三人好運車業有限公司提起訴訟等情,業經本院調取100 司執助字第913 號強制執行案卷查閱屬實,並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證明3 紙在卷可稽,是上開執行程序業因執行無效果而已終結,原告於100 年4 月1 日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已無實益,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四、結論:原告之訴顯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78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簡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