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99號聲 請 人 光菱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全福 代 理 人 張文宜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143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呂烱昆 ┌─────────────────────────────────────┐ │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99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001 │先馳光電股│華南商業銀│99年6月30日 │5,250元 │RC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行埔墘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