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1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92號聲 請 人 陳美娥 代 理 人 許倍遜 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5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4 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羅麗娟 ┌────────────────────────────────────────────────────────┐ │股票附表: 100 年度除字第392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 ├──┼──────────────┼──────────────┼───┼────┼──────────────┤ │001 │和桐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84-ND-000000-0 │1 │1000│ │ ├──┼──────────────┼──────────────┼───┼────┼──────────────┤ │002 │和桐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 │1 │65 │ │ ├──┼──────────────┼──────────────┼───┼────┼──────────────┤ │003 │和桐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 │1 │266 │ │ ├──┼──────────────┼──────────────┼───┼────┼──────────────┤ │004 │和桐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 │1 │279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