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6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687號聲 請 人 新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毅剛 代 理 人 徐孟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5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年8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劉鴻傑 ┌─────────────────────────────────────┐ │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687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001 │林建信 │台灣中小企│100年3月31日│520,000元 │0000000 │ │ │ │ │業銀行五股│ │ │ │ │ │ │ │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