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9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913號聲 請 人 莊林美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7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文淵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黃瀅螢 ┌─────────────────────────────────────────────┐ │股票附表: 100 年度除字第913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001 │協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0 │ 1 │ 616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