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19 日
- 當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鍾隆毓、陳佑欣、陳佑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79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 告 陳佑欣 被 告 陳佑昇 上列當事人間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訴請撤銷被告2人間 之無償贈與行為及塗銷其間所有權移轉登記,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依原告狀載本件訴訟標的之債權金額為新台幣伍拾貳萬玖仟玖佰伍拾壹元,而系爭房地之交易價額,本院經參酌附近房地之交易價額,顯已逾原告所主張之上開訴訟標的之原告債權金額,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法應以該原告所主張受訴訟之利益即債權金額之新台幣伍拾貳萬玖仟玖佰伍拾壹元核定之,是依法即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柒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志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連思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