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02 日
- 當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汪國華、沈金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40號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郭茂忠 被 告 沈金龍 林麗華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依法應以其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零柒萬捌仟壹佰柒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壹仟參佰玖拾貳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肆萬零捌佰玖拾貳元。 ㈡、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陳昭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