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再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15 日
- 當事人周德發、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羅澤成、李金火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再字第3號 抗 告 人 周德發 相 對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代 理 人 李金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1年2月24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為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紫能 法 官 吳振富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