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小上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小上字第13號上 訴 人 嚴思羽 被 上訴人 樂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亭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0月31日本院三重簡易庭101 年度重勞小字第2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第436 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是當事人以小額訴訟程序之第一審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時,就原判決如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最高法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依民事訴訟法第469 條第1 款至第5 款所列各款事由提起上訴者,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款之事實,從而,小額訴訟程序上訴人之上訴狀或理由書未依上述方法為表明者,即難認已對原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同法第471 條第1 項之上訴法律審(第三審)之規定,小額訴訟程序之上訴人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若未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於原第一審法院,原第一審法院無庸命其補正,即得以裁定駁回,其上訴不合法者,本院第二審法院亦應得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同法第44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逕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小額訴訟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理由略以:(一)上訴人不接受公司安排調職並非因為內容不適任,是因被降低勞動條件,故才不接受公司調職,且公司主張:「調動前及調動後薪資相符,亦無不利益變動勞動條件」一節,顯與事實不符。(二)原薪資為底薪二萬五加業績獎金,獎金計算方式為目標六十萬達成可領五千元獎金,達成百分之八十即可按比例抽成,未達成即不可領取,達成後店長可分配獎金,且店長保障獎金為三千元。換言之,上訴人為店長,一個月薪加保障獎金至少二萬八千元。原業績抽成是以店面業績加網路銷售,兩次平台進行計算。公司安排調職只經營網路銷售,故獎金抽成只以網路銷售計算,減少店面業績的營業額,業績目標為六十萬,其中店面業績佔比為三分之二,網拍銷售佔比為三分之一,如減少店面業績,根本無法達成公司訂的業績目標六十萬元,即無獎金,亦無保障獎金,只能領底薪二萬五千元而已,此點可參考業績報表(證物一)即可明白。 (三) 原職務每個月業績獎金皆可領取,平均薪資為二萬八千元,如接受調職只可領取底薪二萬五千元。調職不得違反調動五大原則,其中「3.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變更」。公司調動之結果,確實降低勞動條件,對上訴人明顯不利。且新的工作,公司要上訴人做網拍及購物中心,因購物中心的工作需繪圖軟體,更改圖片檔及轉檔,難度較高,上訴人無此方面專才,無法勝任,等於逼上訴人離職,要上訴人知難而退,自動離職,不需付遣散費,原審法院失察,造成錯誤之判決。(四)按企業之經營,有關員工之人事費用(含退休、資遣等)已納入成本計算,並無因拒付資遣費而降低企業經營,管理僵化,影響企業競爭力之問題,故政府訂定勞動基準法以保障弱勢勞工之權益,本案公司既已降低上訴人薪資,應已違反內政部74年9 月5 日(74)台內勞字第328433號函示第3 點之規定,上訴人自難接受。(五)被上訴人拒絕給付資遣費,顯屬無據,原審判決失察,所為判決實難甘服,爰依法提起上訴,懇請明鑒,核賜廢棄原判決,改判如上訴之聲明,感德不盡。 三、經本院審核上訴理由,上訴人並未具體指出原審判決有如何違背法令情事,更未指明原審判決所違反之法令條項或其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有何判決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依照前開說明,自不得謂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從而本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本件上訴人既未依法提起上訴,且已逾上開20日之補提上訴理由法定期間,迄今仍未補提合法之上訴理由書,故應認本件上訴為不合法,而毋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另確定上訴人應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1 項、第2 項、第444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第436 條之19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邱靜琪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