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7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2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756號債 權 人 三本工程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銘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鼎坤營造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聲請事項第二項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另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為限,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聲請「第一項之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扣押」部分核與上開規定未合,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