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5號聲 請 人 簡美惠 即債務人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稱消債條例)第6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第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消債條例第60條第1項、第2項亦分別著有規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57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此有前揭裁定乙份附卷可稽。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02年8月29日提出之更生方案(如附件一所示),其條件為每月為一期,分72期(即 6年),每期支付新台幣(以下同)9,000元,計648,000元;另於每年領取年終獎金後(約係每年農曆年過後之次月,即每年 3月)增加還款18,517元,計6期,計111,102元,總清償金額共計759,102元,清償成數為 23.656%(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3,208,863元)。本院於102年8月29日依本條例第60條第1項函知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進行書面可決,其中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同意,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更生方案,則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數已逾半數(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數共5位,視為同意之債權人計3位),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額為2,975,152元,業逾全部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額 3,208,863 元之半數(92.716%),準此,本件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 2項規定業經通過書面可決,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此有本院函文、送達證書、債權表及各該債權人之陳報狀等在卷足憑。 三、次查,本件債務人業經本院民事庭101年 8月27日101年度消債更字第 157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準此,債權人就其對債務人之更生債權非依更生程序即不得行使其權利,消債條例第28條可資參照,而債務人任職之公司即第三人鎧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不知債務人業經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而仍依執行法院之執行命令移轉、解繳債務人之薪資予執行債權人,此與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101年12月7日、102年10月15日、102年10月16日陳報狀所示,於裁定開始更生後其信用卡債權仍受償 4,678元、無擔保保證債務仍受償 9,000元,二者合計共13,678元)、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101年12月6日陳報狀所示,於裁定開始更生後仍受償 3,792元)、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101年11月30日、102年10月11日陳報狀所示,於裁定開始更生後仍受償 5,776元)、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於101年9月20日申報信用卡債權為47,191元,至101年12月6日陳報狀陳報債權數額變更為46,227元,二者差異964元,即於裁定開始更生後仍受償964元)陳報本院查詢裁定開始更生後仍有受償之結果相符,前揭已受部分清償之各債權人等,自應於債務人依本次更生方案履行條件每期清償數額累計達前揭已受償數額時,方接續受償,併與說明。 四、再者,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且為達成教育債務人合理消費觀念並促使債務人勉力履行更生方案之立法意旨,就本件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本院認應於債務人未依更生方案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並參考各更生事件中債權人所提出對債務人諸種生活程度之限制,擇其適合於本件更生債務人者,爰裁定如主文。 五、於債權人會議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起,每1個月為1期,共72期,每期清償9,000元 │ │ ,另於每年3月增加清償18,517元,共計6年(6期)。 │ │2.每期於當月10日前轉匯至各債權人指定之帳戶。 │ │3.債權總金額(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3,208,863元 │ │4.總清償金額:759,102元 │ │5.總清償比例(清償成數):23.66%(23.656%) │ ├─────────────────────────────────────┤ │貳、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二、總清償金額=每期清償金額×72期。 │ │三、各債權人總分配金額(每期可分配金額×72期)及每期可分配金額,請依更生程│ │ 序債權表所列債權總額之比例自行核算,若因計算方式之四捨五入而有差額者,│ │ 請於最後一期核算調整。 │ │四、各債權人每期可分配金額,請依債權表所列債權總額比例,自行核算至小數點後│ │ 第一位四捨五入至整數(即元以下四捨五入)。 │ │五、若各債權人總分配金額因計算方式之四捨五入,致各債權人總分配金額之加總數│ │ 額與更生方案總清償金額不一致者,請依債權表所列各債權總額之比例,評比元│ │ 以下四捨五入之優先次序,以調整各債權總分配金額之加總數額與更生方案總清│ │ 償金額不一致之計算誤差。 │ │六、為免前揭計算方式之繁瑣,債務人得請求最大債權銀行就金融機構部分辦理統一│ │ 收付款作業;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 2項,最大債權銀行應依債務人之│ │ 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 │七、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已受償13,678元)、渣打國際商│ │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已受償3,792元)、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前已受償5,776元)、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已受償964元),其每期清│ │ 償數額須待累積至前揭已受償數額後再接續受償,併與說明。 │ └─────────────────────────────────────┘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不在此限。│ ├─────────────────────────────────────┤ │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