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2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九品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法定代理人 宋怡榮 住同上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新倫營造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之4法定代理人 駱美惠 住同上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萬銘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0段00號12樓之1 法定代理人 黃台琪 住同上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健中即黃健中建築師事務所 住臺北市○○○路000巷000號2樓 上列上訴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劉錦隆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仟伍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拾伍萬零陸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蔡佳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