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0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3號上 訴 人 瑋德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萬寶 訴訟代理人 黃聰妹 被 上訴人 禪心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景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柒萬玖仟零玖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陸仟零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書記官 溫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