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98號原 告 寶擎技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靜瑜 被 告 洋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依兩造所訂立工程合約書第16條之約定,雙方如因本合約所生爭議而訴訟時,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則依前揭法文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黃瀅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