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1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18號聲 請 人 蕭湘梅 代 理 人 林心榆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博欽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書 記 官 林瓐姍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700 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4+1 )x34 x10 =1,700。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聲請人提出更生清償方案(需含預擬每月還款金額、年限、預計總還 款金額及其佔總債務之成數等)。另應釋明聲請人或經法院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 要生活費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若為存摺影本請 提出完整薪資轉帳存摺影本;若無亦請提出收入切結書等以 資證明)。 三、聲請人聲請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之負責人、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據聲請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述,聲請人從事麥味登早餐店營業活動);如曾任前揭營業活動,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前1 日回溯5 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 四、請提出被扶養人及應分擔扶養義務人之99年度起迄今之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及綜合所得資料清單。 五、依聲請人所提國泰人壽保險契約收據及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所示,包含聲請人與配偶謝○○、子女謝○○、謝○○及蕭○○共五人之保險費用,一年共需繳納412,000 元,請聲請人說明投保之必要性。 六、請提出國稅局100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