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2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60號聲 請 人 澄天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猪狩茂 相 對 人 遊戲怪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東海 上列當事人間100 年度司裁全字第1240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提付仲裁,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40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新加坡提付仲裁。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仲裁法第39條規定:「仲裁協議當事人之一方,依民事訴訟法有關保全程序之規定,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者,如其尚未提付仲裁,命假扣押或假處分之法院,應依相對人之聲請,命該保全程序之聲請人,於一定期間內提付仲裁。但當事人依法得提起訴訟時,法院亦得命其起訴。」、「保全程序聲請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付仲裁或起訴者,法院得依相對人之聲請,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裁定。」。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返還權利金等請求之強制執行(本院100 年度司裁全字第1240號假扣押事件),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惟債權人迄未依兩造爭議之合約約定應向新加坡提付仲裁,以解決終局爭端。從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即債權人提付仲裁,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行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