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60號抗告人即 相 對 人 遊戲怪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東海 代 理 人 吳永發律師 黃廷維律師 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澄天數位科技有限公司間因101年度聲字第 60號限期起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3月2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行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