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股份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19 日
- 當事人黃榮光、鄭文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101號原 告 黃榮光 被 告 鄭文玲 上列當事人間原告請求股份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係請求被告移轉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3161股,以及現金股利3928元,而查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於原告本件起訴時即101年7月12日之收盤價為每股6.44元,據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貳萬肆仟貳佰捌拾伍元【計算式:3161x6.44=2035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加計原告請 求之現金股利3928元,共計2428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 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志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連思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