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02 日
- 當事人民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李林菊梅、國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徐藝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21號原 告 民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林菊梅 被 告 國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藝倢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捌拾壹萬捌仟肆佰壹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陸萬捌仟伍佰壹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萬捌仟零壹拾捌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書記官 黃瀅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