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廣告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06 日
- 當事人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詹宏志、茛仕國際有限公司、梁保亮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62號原 告 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被 告 茛仕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保亮 訴訟代理人 謝智硯律師 韓聖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廣告費用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3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之,並應提出準備書狀,暨逕將其繕本送達他造,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許清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