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7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11 日
- 當事人羅士華、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柏善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787號原 告 羅士華 被 告 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善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仟玖佰壹拾參萬參仟參佰伍拾伍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拾伍萬陸仟肆佰參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劉以全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洪來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