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8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11 日
- 當事人技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葉培城、藍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許崑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849號原 告 技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培城 被 告 藍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崑泰 1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捌萬零玖佰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肆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仟玖佰玖拾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備書狀,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劉以全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洪來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