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8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18 日
- 當事人富邦產物保險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燦煌、承佑物流有限公司、陳建霖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858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被 告 承佑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霖 一、原告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壹萬陸仟捌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陸仟參佰肆拾元。 2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