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9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26 日
- 當事人大昆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沈根本、大昆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沈陳墨、現代金典社區管理委員會、陳廣竹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976號原 告 大昆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根本 原 告 大昆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陳墨 被 告 現代金典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廣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一)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有關被告應給付原告大昆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訴訟標的請求金額合計為新台幣645,114 元(計算式:164,000+481,114=645,114 元),原告大昆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即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7,050 元。(二)本件訴之聲明第二項有關被告應給付原告大昆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部分,訴訟標的請求金額為新台幣7,200 元,原告大昆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即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大昆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大昆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分別繳納上開(一)(二)所示各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景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陳慧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