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9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26 日
- 當事人羅雅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979號原 告 羅雅文 4樓 被 告 地球村語文資訊有限公司板橋文化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中義 訴訟代理人 鄒永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伍萬參仟捌佰貳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陸仟零陸拾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本件暫應徵收之裁判費之二分之一為新台幣參仟零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