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1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12 日
- 當事人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徐重仁、鮮速達水產有限公司、邱明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178號原 告 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重仁 送達代收人 董文琪 被 告 鮮速達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明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貳拾玖萬零肆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壹萬參仟捌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