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5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12 日
- 當事人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殷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556號原 告 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殷琪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華益建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09萬887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4萬40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4萬35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 黃瀅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