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8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04 日
- 當事人榮金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侯憲航、三峽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811號原 告 榮金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憲航 代 理 人 李蒨蔚律師 被 告 三峽瀝青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祥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志毓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佰肆 拾參萬參仟伍佰肆拾伍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肆萬肆仟玖佰伍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肆萬肆仟肆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林瓐姍